关于印发《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16877太阳集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教育厅(教委)、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1日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试招生属于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2024年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高效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为做好2024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依照教育部高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院校(专业)及项目
(一)按照本办法招生的高校统称为招生院校。2024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院校共有129所,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院校共有60所,具体见附件。
(二)运动训练专业招生项目为:
冬季项目:速度滑冰、短道速滑、花样滑冰、冰球、冰壶、越野滑雪、高山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雪上技巧)、单板滑雪(平行大回转、u型场地)、冬季两项。
夏季项目:射击、射箭、场地自行车、公路自行车、山地自行车、bmx小轮车、击剑、现代五项、铁人三项、马术、帆船、赛艇、皮划艇静水、皮划艇激流回旋、冲浪、蹼泳、滑水、摩托艇、举重、摔跤(自由式、古典式)、柔道、拳击、跆拳道、空手道、田径、游泳、公开水域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足球(十一人制)、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橄榄球*、高尔夫球、围棋、象棋、国际象棋、登山、攀岩。
(*注:篮球项目考生使用篮球或三人篮球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均可报名,按照篮球项目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参加篮球专项考试。橄榄球项目考生使用七人制或十五人制橄榄球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均可报名,按照七人制橄榄球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参加橄榄球专项考试。)
(三)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项目为:
武术套路、武术散打、中国式摔跤。
二、报名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按本办法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1.符合2024年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2.具备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项目的二级(含)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五)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普通高考报名(具体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执行)。
(六)招生院校应当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订本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简章,并于考生填报志愿前公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应面向全国招生,招生院校招生简章有关内容不得与本办法相悖。招生简章内容主要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计划总数及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方法步骤、专业考试要求、联系电话和其它有关事宜。
(七)招生院校应按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本校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确定的录取规则和有关规定执行。
(八)考生依据招生院校招生简章要求,统一在“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www.ydyeducation.com)或“体教联盟app”中“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系统”(以下简称“体育单招系统”)进行注册(验证考生报名资格)并报名,具体时间:
冬季项目:
注册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12:00至12月31日12:00
报名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12:00至12月31日12:00
夏季项目(含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项目,下同):
注册时间为2024年2月1日12:00至3月10日12:00
报名时间为2024年3月1日12:00至3月10日12:00
(九)考生运动员技术等级以“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示的数据信息为准。考生本人的运动员技术等级项目应与报考的招生项目一致,考生如具备所报考项目的多个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报名时需填报所有符合报名要求的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十)2024年报名考生的等级证书审批日期为:冬季项目为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夏季项目为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0日。
(十一)考生根据招生院校公布的招生简章合理选择不超过2所招生院校进行报名,并确定好志愿顺序。
三、考试
(十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实行文化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十三)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将相关工作纳入高考工作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属地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层层压实责任,从严从实做好考试管理工作。
(十四)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政治、英语四科,每科满分为150分,四科满分为600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
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组织命题和印制试卷;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试卷(含答题卡)接收和组织本省生源的文化考试,并通过机要方式将考后试卷(含答题卡)寄送至指定的教育考试机构统一评阅。文化考试的组考等要求参照普通高考有关规定执行。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文化考试。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落实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考试实际,加强分析研判,稳妥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确保考生应考尽考。
(十五)2024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文化考试时间:
(十六)体育专项考试采用全国统考和分区统考方式进行,满分100分。体育总局委托有关院校(以下简称组考院校)组织体育专项考试,按照体育总局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体育专项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2024版)》评分。
各组考院校要切实落实组考的主体责任,主动与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支持和指导;要深入总结近年来体育专项组考工作经验,进一步细化完善组考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七)2024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体育专项考试时间:
冬季项目考试时间为2024年1月4日至5月12日。
夏季项目考试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至5月12日。
(十八)考生依据报名项目进行体育专项考试,不得跨项参加考试。
(十九)加强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反兴奋剂工作力度,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进行兴奋剂检查。考生应签订《反兴奋剂承诺书》,拒不签订承诺书的考生,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兴奋剂违规的考生,视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通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录取
(二十)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在不低于180分的基础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
体育专项成绩录取控制线:在不低于40分的基础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
(二十一)对具备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招生院校可在院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招生院校可在院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二十二)在达到院校文化和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成绩/6)×30% 体育专项成绩×70%。综合分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采用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
(二十三)招生院校根据本校生源情况和专业需求分项目制定招生计划(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各招生项目不得合并),录取控制线上的考生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院校依据梯次顺序,优先录取一志愿,未完成学校招生计划的院校,再录取二志愿。
(二十四)招生院校应于2024年5月30日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传至“体育单招系统”。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于2024年6月5日前通过“体育单招系统”下载经相关招生院校公示的拟录取名单,协助招生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二十五)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五、信息公开
(二十六)招生院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未按要求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有关信息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
(二十七)招生院校应公布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考生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六、其他
(二十八)各地有关部门、招生院校应加强对考生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的审核,加大对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造假的打击力度。对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造假的考生,取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参加高考报名的,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计入考生诚信档案。对参与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造假的其他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九)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1. 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2. 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3. 擅自在生源充足前提下缩小招生计划的;
4. 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5. 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的。
(三十)招生院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学校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1. 连续两年未按照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2. 向考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
3. 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十一)考生弄虚作假,或发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体育专项和文化考试组考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考招生考试组织工作要求,规范组考流程,严格考场纪律,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若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招生院校及其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有关考试收费事宜参照往年要求执行。
(三十五)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